关于不动产预登记的司法解释

2024-04-30 14:30:52   阅读: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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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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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米勒大法师
    米勒大法师 2026年09月25日

    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米勒大法师”!

  • 米勒大法师
    米勒大法师 2026年09月25日

    希望本篇文章《关于不动产预登记的司法解释》能对你有所帮助!

  • 米勒大法师
    米勒大法师 2026年09月25日

    本站[公众科技网]内容主要涵盖:教育,学历提升

  • 米勒大法师
    米勒大法师 2026年09月25日

    本文概览:不动产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