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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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