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4-01-21 12:45:31   阅读: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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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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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4条)

  • 经济圈探者
    经济圈探者 2026年09月30日

    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经济圈探者”!

  • 经济圈探者
    经济圈探者 2026年09月30日

    希望本篇文章《哪些情况下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能对你有所帮助!

  • 经济圈探者
    经济圈探者 2026年09月30日

    本站[公众科技网]内容主要涵盖:教育,学历提升

  • 经济圈探者
    经济圈探者 2026年09月30日

    本文概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