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瑾教育为您分享以下优质知识
业务宣传费,即广告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作为费用进行扣除,但扣除额度有一定的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是允许扣除的;超出这个比例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41号),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这些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也是允许扣除的。超出这个比例的部分同样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计算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额度时,需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以及是否属于上述特定行业,来确定适用的扣除比例。如果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支出超出了允许的比例,超出部分将不能作为费用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