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和室内设计规范有哪些

2024-03-01 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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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2.3.1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 3.2 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 3.3 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 3.4 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2.3.5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3 建筑高度控制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 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 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注: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混凝土设计规范》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考虑局部突出屋顶部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高度;最终定位:以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为准,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

2024-03-01 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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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有规定室内外最小高差,新的通则只规定一个措施:

5.3.3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其它一些规范对室内外高差的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4.1.4……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地面设计规范:6.0.1建筑物的底层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150mm……

粮食设计规范:4.1.4.4室内外高差不宜小于300mm.

老年人规范:4.2.3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6.2.4条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且不应小于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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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23.1一级资质标准

23.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23.1.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美术设计、结构、暖通、给排

水、电气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劳

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镶贴工、

油漆工、石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荏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四个序列。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3个类别,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18个类别,一般分为2个等级(甲级、乙级,部分专业不分等级);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施工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专业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专业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专业作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专业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一)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建筑装饰设计技术要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是核定建筑装饰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依据。

(三)建筑装饰设计资质设甲、乙、丙三个

2024-03-01 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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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

2.3.1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3建筑高度控制

4.3.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注:1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混凝土设计规范》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不考虑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机房、构架等高度;

最终定位:以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为准,

3.1.2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是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来划分的。超高层建筑是根据1972年国际高层建筑会议确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高层建筑。注中阐明了本条按层数和建筑高度分类是取决于防火规范规定,故其计算方法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执行。

2024-03-01 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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