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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审理。
《北史·魏纪一》:“詔 南平公长孙嵩 、 北新侯安同 对理人讼,简贤任能。”(2).犹对质。 元谷子敬 《城南柳》第三折:“左右,押这厮去寻那先生来对理。” 清李渔 《蜃中楼·阃闹》:“不要你去串通胡赖,唤他出来,当面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