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专门法律。
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反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左官罪即危害专制集权统治的罪名,体现了尊君抑臣的思想。自景帝时起,地方官吏由天子任命,诸侯王不得私置。 汉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由于淮南王刘安和衡山王刘赐“谋反”,“乃作左官之律”(《汉书·诸侯王表》)。 《汉书·诸侯王表》服虔注:“仕于诸侯为左官。
汉武帝在消灭淮南王和衡山王之后,颁布了“左官律”,规定在诸侯国任职的为左 官,地位低于中央任命的郡县官吏,且不得进入中央任职。
左官律是由唐朝时期的宰相魏征颁布的。魏征是唐太宗李世民的重要谋士和宰相,他在位期间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其中包括了左官律。左官律是针对左官这一职业制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管理和规范左官的工作和行为。左官是古代负责建筑和修缮工程的专业人员,他们负责砌筑墙壁、修建房屋等工作。左官律的颁布对于规范和提升左官的技艺和职业素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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