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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188号令)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年第1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是公众科技网的签约作者“四川成考助学”!
希望本篇文章《教师资格证作假有什么后》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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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188号令)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2000年第10号令)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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